• 办理二手房买卖须知 如何注销房产证抵押登记

  • 网网网络  阅读[0]次  评论[0]条  发布时间:2009-10-17  发布人:网网网络

文章摘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l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l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需要带的证件:
  
  结清还款的证明、他项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管局抵押办办理。
  
  如果房产证还没有办理,再带齐购房合同或备案信息表,如果已经办过房产证,再带上房产证。
  
  房管局收了你的他项权证,注销证明之后,在你的合同或发票上盖上注销章就可以了。
  
  相关:
  
  (1)抵押权人属金融机构的,应由金融机构出具注销抵押登记申请;
  
  (2)抵押权人属企业的,应由企业提交身份证明和出具注销抵押登记申请;
  
  (3)抵押权人属个人的,应由提交经公证的注销抵押登记申请并亲自到收文窗口交件;
  
  (4)注销抵押应与申请注销的抵押物证件同时提交(即房地产证或房地产买卖合同书,办事人应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
  
  办理二手房等房屋买卖须知
  
  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须提交的材料:
  
  1.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亲自出具的同意证明书。
  
  2.出卖出租房屋,须提交承租人亲自出具的弃权购买证明书。
  
  3.产权人不能亲自到场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出卖公私房屋须知:
  
  1.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单位或个人购买已出租的房屋后,不得强撵住户搬家。房屋成交后,买方应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凭合同,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原租凭合同。如购房人需要住户搬家,须经承租人同意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4.下列房屋不准买卖:
  
  1)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章建筑的房屋);(2)产权有争议的房屋;(3)经批准由国家征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4)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定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的房屋;(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三、个人购买房屋,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单位购买公房必须有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
  
  四、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或房屋经营单位出售商品房屋买卖价格,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买卖价格,可由买卖双方按照房屋的质量、用途、所处地段等不同情况协商确定。
  
  五、买卖房屋,双方须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一个月内持房屋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六、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到房地产管理局房政科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证。
  
  七、买卖双方或一方本人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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