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买二手车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 网网网络  阅读[0]次  评论[0]条  发布时间:2009-10-17  发布人:网网网络

文章摘要:1、目测检查,其中包括检查车辆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底盘型号是否与行车执照上的记载相吻合,是否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出厂日期等。

  (一)检查车辆
  
  1、目测检查,其中包括检查车辆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底盘型号是否与行车执照上的记载相吻合,是否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出厂日期等。
  
  2、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包括检查车辆是否发生碰撞受损、车门是否平整、油漆脱落情况和车辆的金属锈蚀程度等。
  
  3、检查车厢内部。要查看座位的新旧程度、座椅是否下凹;双行李箱的随车工具包是否完整;车窗玻璃升降是否灵活;仪表是否原装;踏板是否有弹性。
  
  4、检查发动机。包括观察发动机的外部状况,看气缸外有无油迹;检查发动机油量、抽出机油量度尺查看机油是否混浊不堪或起水泡;揭开水箱看风扇皮带是否松紧合理等。
  
  5、检查附属装置。主要看反光镜、收音机、cd机等。
  
  6、检查车辆底部。要检查车辆前后椅、车架、钢板弹簧、传动轴中间轴承等,还要注意检查车底部漏水、漏油情况。
  
  (二)检验证件
  
  购买二手车时,要注意检验卖方出具的有关车辆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购置附加费凭证
  
  4、车辆使用税“税讫”标志
  
  5、养路费交纳凭证
  
  6、车辆是否经过车检
  
  7、路桥费凭证
  
  8、营运车辆专用票、证
  
  以上有关证件由卖方办理过户手续,具体转到买方名下。
  
  三、委托交易公司
  
  二手车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委托一家交易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或转籍手续。因此,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交易公司至关重要,应注意三个方面:
  
  (一)确认交易公司资质:
  
  1、交易公司必须具备下列证件:
  
  ①营业执照;
  
  ②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交易发票;
  
  ⑤代理人服务证;
  
  ⑥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
  
  ⑦与市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2、公司应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专业人员;
  
  3、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及信誉。
  
  (二)签订《武汉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文本见附件1)
  
  四、办理交易手续
  
  (一)办理旧机动车交易手续由交易公司代理,买卖双方可以参与(其流程图见附件2)
  
  (二)双方应提供证件
  
  交易前:
  
  卖主提供证件
  
  1、所卖车辆登记证书(没有登记证书的,过户时同时办理);
  
  2、行车证(当年已年检);
  
  3、车辆购置附加税证;
  
  4、有效养路费票花及保险单;
  
  5、卖车有效证件
  
  ①私家车:车主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
  
  ②单位车:单位必须提供盖有行政公章的卖车证明、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盖公章。
  
  买主提供证件:
  
  1、私人购车:必须提供买车证明及所在地有效身份证;
  
  2、单位购车:必须提供买车证明及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盖公章。
  
  交易中: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过程中,由取得交易资格的交易公司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
  
  交易后:
  
  买方应取得变更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牌照、车辆购置附加税证、保险单及养路费缴费单及路桥票证等有效证件。
  
  五、结帐、交接车辆
  
  (一)按合同结清余款。
  
  (二)检查并交接车辆:交接前应再次对交易车辆进行检查和试车。
  
  六、二手车交易注意事项
  
  1、您若对车辆结构及性能不甚了解,可聘请熟悉汽车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关经验的朋友,当购车参谋。
  
  2、购车时,一定要签订买卖合同。同时,要注意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及其条款的合法性,警惕卖方利用不规范的合同套住您的手脚。
  
  3、汽车属于特殊商品,车辆交易实质上是产权转移。因此,所购车辆及其证件一定要过户到自己名下;否则,惹上官司,就会因小失大。
  
  4、根据约定,可以预付部分车款。待办完过户手续且交付车辆及证件时,再付清余款。千万不要在过户前就付清金额。
  
  5、委托交易公司办理交易手续,一定要注意除在车管所办理的过户手续外,还有在其他部门办理的养路费、购置附加税等证件的过户手续,均由交易公司负责办理,买方可以参与。
  
  6、客运轿车法定使用年限为8年,通过外卖之后,其使用年限不得违反此项规定。警惕有人将此车冒充民用车来蒙骗消费者。
  
  七、有关政策法规
  
  1、2001年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汽车市场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家用轿车的报废年限延长,从10年延长到15年。
  
  2、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明确指出:鉴定评估直接关系到能否保证旧机动车公平、公正交易,维护消费者权益、防止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
  
  3、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通知指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九类旧机动车不能交易。
  
  根据国内贸易部一九九八年三月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中第三十三条规定:
  
  ①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
  
  ②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
  
  ③未经安全检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旧机动车;
  
  ④没有办理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
  
  ⑤各种盗窃车、走私车;
  
  ⑥各种非法拼、组装车;
  
  ⑦国产、进口和进口件组装的各类新机动车;
  
  ⑧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
  
  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各种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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